近日,延吉法院审结一起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某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何女士支付理赔款。该案明确了保险公司在电子投保过程中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对规范保险行业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2024年3月,李先生通过某互联网平台为其母亲何女士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障范围涵盖医保内外医疗费用及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合同约定,若投保前已患心脑血管疾病(含冠心病),相关医疗费用不予赔付。2024年10月,何女士因“慢性心功能不全急性加重”住院治疗,产生大额医疗费用。然而,保险公司以“属于投保前已患冠心病免责情形”为由拒绝理赔。何女士遂向延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及《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显著提示”和“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所谓“显著提示”,需在投保单、保险单等凭证上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或符号进行标识;“明确说明”则要求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然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在电子投保环节仅将免责条款与其他6项文件混杂展示,未采用特殊字体、弹窗或强制阅读确认等醒目方式予以提示,导致投保人难以清晰识别关键免责内容。因此,法院认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应依约向何女士支付保险金。
该判决对保险行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尤其在电子投保场景下,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到位,避免因格式条款瑕疵损害消费者权益。法官提醒,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条款,充分了解自身权利义务;保险公司则应恪守诚信原则,规范经营行为,真正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
初审:旦增珠扎
复审:李军广
终审:王春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