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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人民法院以法治力量护航劳动者合法权益

时间:2025-04-30 11:33:01 来源:延吉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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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依法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承办法官根据解雇的合法性、原因、劳动者工作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3年8月,王某入职某公司从事人事工作,11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实习期及转正后的工资。11月20日,该公司以“公司经营不善”为由辞退王某。同日,王某向公司发送了被迫离职补偿通知书,但未得到公司回复。由于双方对于赔偿存在争议,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因王某不服仲裁裁决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能够确认王某与该公司在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1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公司对辞退通知书中所述的辞退理由“现因公司经营不善原因对你予以辞退”的正当性、合理性、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但该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所以该公司依据该理由直接辞退王某没有合法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工作不满六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注: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每月的平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辞退经济赔偿金。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赋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严格限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及程序,禁止用人单位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保护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规定,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通讯员:刘威 梁静

初审:黄同宇

复审:曹阳

终审: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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